什么是业主委员会?:尊龙官方网站

本文摘要:什么是业主委员会?

什么是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是所指由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代表构成,代表业主的利益,向社会各方体现业主意愿和拒绝,并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管理运作的一个民间性的组织。基本含义 业主委员会,是所指由业主议会选举产生,是业主行使联合管理权的一种类似形式。

一般情况下,业主委员会有两种产生方式: 1、由业主或业主大会会议议会选举产生,依照《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以及各地的涉及办法依照程序产生; 2、对于较小小区,业主再行按照楼议会选举各自楼委会,然后每个楼委会推举代表,集中于而出业委会;这样方式构成的业委会,主要负责管理楼间共计的管理;而楼委会,负责管理楼内共计的管理。业主委员会的合理人数,可以按照如下规则估计:最相似“小区总户数*2%”的单数。

由此可以确保小区业主的较高质量的交流覆盖面积。比如,对于1000户的小区,1000*2%=20,较好的委员数量为19或21。

供职条件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议会选举产生,由5至11人单数构成。业主委员会委员应该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并合乎下列条件: (一) 具备几乎民事行为能力; (二) 遵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 遵从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遵守业主义务; (四) 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劲,公正廉洁; (五) 具备一定的的组织能力; (六) 不具备适当的工作时间。

业主委员会委员必需合乎下列条件 1.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 2.需要遵从物业管理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 3.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适当工作时间,需要较好遵守业主委员会成员职责; 4.品行端正无劣迹; 5.热心公益事业。职责 1.《物业管理条例》规定: 业主委员会继续执行业主大会的要求事项,遵守下列职责: (一)开会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行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派的物业服务企业签定物业服务合约; (三)及时理解业主、物业用于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帮助物业服务企业遵守物业服务合约; (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行; (五)业主大会彰显的其他职责。

2.《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比如原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施行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样板文本)【沪房地资物[2008]389号】规定: 业主委员会除依法履行职责外,同时遵守下列职责: (一)拟定选派物业服务企业的方案; (二)拟定业主委员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收支方案,报业主大会要求; (三)拟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改动方案,报业主大会要求; (四)拟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确保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的方案,报业主大会要求; (五)拟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计部分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用于、收益方案,报业主大会要求; (六)拟定专项修理资金用于、续筹方案,报业主大会要求; (七)拟定扩建、修复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方案,报业主大会要求; (八)对违背管理规约的不道德展开处置; 3.《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的规定: 业主大会可以制定《业主委员会章程》或者《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对业主委员会的职责做出更加明确的规定,比如成都市房产管理局施行的《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样板文本)【成房放[2007]87号】规定: 业主委员会遵守下列职责: (一)开会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行情况; (二)根据业主的意见、建议和拒绝,拟定选派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的方案、选派实行人以及解雇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的议案,递交业主大会会议要求; (三)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派的物业服务企业签定物业服务合约; (四)根据业主的意见、建议和拒绝,拟定建筑区划内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确保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的方案,递交业主大会会议要求; (五)根据业主的意见、建议和拒绝,拟定建筑区划内物业共计部分的用于、收益方案,递交业主大会会议要求; (六)根据业主的意见、建议和拒绝,拟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修理资金用于、续筹方案,递交业主大会会议要求; (七)根据业主的建议,拟定本建筑区划的区分、调整方案,递交业主大会会议要求; (八)全案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制定的年度服务计划,递交业主大会会议要求; (九)呈交业主大会要求中止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修编业主委员会委员; (十)监督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遵守物业服务合约,并每半年对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按照物业服务合约誓约遵守物业服务情况展开一次全面考核审定。(十一)监督管理规约的实行,对违背管理规约的不道德展开处置; (十二)敦促违背物业服务合约誓约逾期不缴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限期缴纳物业服务费用; (十三)敦促并未按照管理规约的誓约缴存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修理资金的业主,限期缴纳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修理资金。(十四)对有关档案资料、会议记录、印章及其他归属于业主大会的财物展开适当交给; (十五)及时理解业主、用于人的意见和建议,构成议案递交业主大会会议要求; (十六)协商业主与业主之间以及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之间的关系,处长业主与业主之间以及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之间的物业管理纠纷; (十七)强化对物业管理政策法规的自学和宣传,大大提升业主自主管理的意识和能力; (十八)创建业主委员会招待制度,拒绝接受业主、用于人的咨询、滋扰和监督,并定期将工作情况以公告等形式向全体业主报告; (十九)依法心目中履行职责,继续执行业主大会要求; (二十)定期参与房产管理部门的组织的物业管理培训,拒绝接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以及房产管理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二十一)按规定创建业主委员会信用信息; (二十二)大力因应公安机关、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作好计划生育、流动人口、犬只管理等涉及工作; (二十三)不得以业主委员会名义专门从事与本建筑区划内物业管理牵涉到的活动,不得的组织、参予任何经营性活动,其委员及其近亲属不得在为本建筑区划获取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机构中供职; 历史状态 2003年,《物业管理条例》实施,它第一明确提出了“业主大会”这个概念,并且还把名称为“业主委员会”的小组,确认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的法律地位。2007年《物权法》实施,它更加从人大法律高度奠定了业主的组织——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

尽管2007年《物业管理条例》改动之后中止了业委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的容许,但是其要求内容和效力还受到《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的容许。把“业主委员会”规范为“业主委员会继续执行业主大会的要求事项” 法律困境 仍然以来,中国物业管理实务中就不存在着业主委员会法律地位未知、职责不明、运作不规范等问题,导致在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中,物业管理公司正处于强势地位,在物业管理过程中经常再次发生伤害业主合法利益的情况,这种状况早已沦为妨碍中国物业管理朝更高水平发展的的最重要因素。因此,如何使业主委员会走进这种法律困境,更佳的充分发挥其在业主自治权中的理应起到,沦为我们必需联合面临并加以解决的一个课题。

困境一: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不具体 中国法律规定的能参予民事活动的主体有三类: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的组织、国家,社会的组织要沦为民事主体,要么不具备法人资格,要么归属于其他的组织,否则其不道德无法获得法律的接纳和维护。所谓法人是指具备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依法独立国家拥有民事权利和分担民事义务的的组织。法人必需合乎下列四个条件: (1)依法正式成立; (2)有适当的财产或者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的组织机构和场所; (4)需要独立国家分担民事责任。其他的组织又沦为非法人的组织,是所指不具备法人资格但可以自己的名义展开民事活动的的组织。

中国《民法通则》没关于其他的组织的规定,但是《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的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于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其他的组织不作了更进一步的具体,其中第四十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的组织,是指合法正式成立,有一定的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的组织。”由此可见,其他的组织是不受中国法律认可和维护的民事主体之一,主要还包括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总承包经营户、个人独资企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其他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经营实体和公益团体等。法人和其他的组织的差异主要展现出为能否独立国家分担民事责任,法人需要自己独立国家分担民事责任,与其成员的责任是严苛分离出来的,如公司的责任与股东的责任互相独立国家;其他的组织则无法独立国家分担民事责任,其责任与成员的责任虽然在一定限度范围内分离出来,但是成员必需分担最后责任,如合伙企业远超过合伙财产范围的责任由合伙人分担无限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物业管理条例》(以下全称为条例)关于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规定,业主大会是由全体业主构成并代表和确保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的的组织,遵守下列六大职责: 1.制定、改动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2.议会选举、替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3.选派、解雇物业管理企业; 4.要求专项修理资金用于、续筹方案,并监督实行; 5.制定、改动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用于、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确保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6.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有关物业管理的职责。《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遵守以下五项职责: 1.开会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行情况; 2.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派的物业管理企业签定物业服务合约; 3.及时理解业主、物业用于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帮助物业管理企业遵守物业服务合约; 4.监督业主公约的实行; 5.业主大会彰显的其他职责。经过对比后我们可以得出结论以下结论: 第一,业主大会既有制订业主公约等内部规章制定权,又享有展开“选派、解雇物业管理企业”、“要求专项修理基金的用于、续筹”等民事活动的资格,还需要代表全体业主对公共场地、设施设备行使财产权; 第二,业主委员会只是业主大会的一个常设执行机构,根据业主大会的许可负责管理处置业主大会的日常事务,对外可以根据业主大会的要求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合同,本身没独立国家的意思能力; 第三,业主委员会虽然是依法正式成立的,但是没法律法规规定业主委员会可以经过注册后获得法人资格,所以业主委员会不是法人。

第四,在物业管理实务中人们广泛把业主委员会作为其他的组织来对待,但是从法律责任上分析,业主委员会委员或者业主不有可能对业主委员会的不道德分担最后责任。2003年8月20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湖新村业主委员会否不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批示一案的批示》认为金湖新村业主委员会合乎“其他的组织”条件,可以以自己的名义驳回诉讼; 2005年8月15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春雨花园业主委员会否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的批示》认为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根据业主大会的许可对外代表业主展开民事活动,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全体业主分担,业主委员会与他人再次发生民事争议的,可以作为被告参与诉讼。

根据这两个司法解释,业主委员会在法律上一般被看作“其他的组织”,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困境二:业主委员会的运作程序亟需规范 《条例》和《业主大会规程》虽然明确规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但是对开会业主大会的条件、业主委员会的的组织确保、对业主委员会的监督、业主委员会的法律责任等都没明确规定。《条例》规定“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该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正式成立业主大会,并议会选举行产生业主委员会”,没明确规定业主大会开会的条件(物业交付给时间、住进比例等)。

建设部《业主大会规程》规定“业主筹划正式成立业主大会的,应该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还包括公有住房出售单位)构成业主大会筹备组,负责管理业主大会筹备工作。” “筹备组应该自构成之日起30日内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的组织业主开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并议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这就是说,如果建设单位不参与业主大会筹备组,业主大会就不有可能正式成立,也就不有可能产生业主委员会。

而现实生活中建设单位及前期物业管理公司出于利益考量(如不存在建设质量问题、惧怕丧失物业管理地位等)而不不愿正式成立业主大会的大有人在,这样业主委员会的重新组建也就不有可能顺利进行。业主公约 主要内容: (1)除第一次业主大会以外,以后各次业主大会举办的时间、地点、召集人和主持人; (2)业主大会的职权; (3)业主大会的议案递交办法和对议案的投票表决办法; (4)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的条件和产生办法; (5)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人数和议会选举办法; (6)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待遇和任期; (7)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罢黜程序; (8)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9)《业主公约》的生效条件; (10)改动《业主公约》的条件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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