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学,老大我向XX借点钱”,这是一道友情、爱情、亲情题,堪称一道法律题。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不完全一致时,由谁分担偿还责任? 2015年的某一天,被告王某的朋友周某因商业活动须要资金周转,向某农商银行贷款15万元,因周某不合乎该行的借贷条件,无法取得该笔贷款。
之后,周某寻找被告王某,期望其能以王某个人的名义从农商银行贷款15万元。周某允诺贷款后的利息和本金由他来还,并给王某3000元作为好处费。
为了能让王某安心并成功从农商银行贷款,周某让自己的朋友路某出面作为担保人。2015年4月,被告王某与农商银行签定个人借款合约一份,向农商银行贷款15万元。
同日,王某的妻子赵某向农商银行开具联合偿还责任承诺书一份,允诺对王某借款的本息分担联合偿还责任。路某与农商银行签定确保合约一份,誓约为王某的上述借款获取连带责任确保。合约签定后,农商银行向被告王某的银行账户转款15万元,王某放入该笔借款交付给了周某,周某向王某开具了15万元的欠条。
借款期限期满后,周某与被告王某皆并未向农商银行偿还债务任何借款本金及利息。截至2017年5月,被告共计不出农商银行本金15万元,利息近4万元。
被告赵某并未遵守联合偿还责任,被告路某亦并未遵守连带保证责任。银行欲向法院控告拒绝二被告分担偿还和担保责任。王某辨称,该借款本息不应由实际借款人周某偿还债务,其本人是名义借款人非实际用于人。
【法院裁决】 法院审理后指出,从合约相对性来看,本案中并无周某的借款不道德,且周某并非借款合约当事人,王某作为借款合约的签定人,依法负起按借款合约誓约向原告偿还债务借款本金及利息的义务,关于王某指出该借款本息不应由实际农商银行周某偿还债务的申辩意见,从证据来看,王某获取了周某向其开具的借条,但这不能证明两人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此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王某可自行主张权利。上述借款发生于被告王某与被告赵某夫妻关系延续期间,且赵某允诺对王某借款15万元的本息分担联合偿还责任,故被告赵某对被告王某的上述债务分担联合偿还责任。被告路某作为该笔贷款的确保人在农商银行王某没能及时遵守偿还义务的情况下,不应按确保合约的誓约分担连带保证责任。
确保人分担确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故对原告拒绝王某偿还债务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反对。
法院欲裁决被告王某、赵某联合归还原告借款本息;被告路某作为担保人对上述债务分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路某在分担确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某追偿。【案例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以自己的名义替他人借款,不应由名义借款人还是由实际借款用于人偿还债务? 回应,本案有三种法律处理意见: 第一种意见指出,由实际农商银行偿还债务,根据权利义务相符原则,谁实际用于了该笔借款,谁分担清偿责任。第二种意见指出,由名义农商银行偿还债务,根据合约相对性原则,双方签定了借款合约且出借人为其派发了借款,不应分担清偿责任。
第三种意见指出,名义借款人与实际用于人为借款综合体,不应由双方分担联合偿还债务责任。回应,法院使用第二种意见。
对于借款合约,应该遵守合约的相对性,借款的实际用途不影响借款合约主体的确认,故名义借款人一般为借款合约的相对人,其应该分担偿还债务责任。但如果名义借款人向出借人透露了实际用于人,各方的现实意思仅有为借名义借款人的名义,名义借款人并不实际参予借款关系的遵守活动,也不享用借款活动的利益,此时不应确认实际用于人为实际借款人,不应由实际用于人分担偿还债务责任。本案中,王某作为几乎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对签定借款合约产生的法律后果应该是可以意识到的。既然王某在借款合约上签署,且该合约内容并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可以确认该贷款不道德是王某的现实意思回应,再者银行实际派发的借款是打进了王某个人的银行账户,故王某与借款人之间的借款合约依法正式成立并有效地。
虽然,名义借款人王某向出借人银行透露了实际用于人,但出借人基于对名义借款人的信赖无偿款项,拒绝名义借款人作为借款人,此时不应确认借款关系依然再次发生在出借人和名义借款人之间,由名义借款人分担偿还债务责任。在处置该类金融借款案件中,法院一般采行以下裁判标准: 对于金融机构议定合约时,坚称借款人所借款项是由第三人用于,或者金融机构与借款人、第三人之间就借款人借款、第三人用于不存在协议的,可以确认第三人为借款合约的借款人,由第三人分担偿还责任。否则,为他人借名贷款,只要在借款协议书上签了字并获得了借款,就不应视作借款合约的互为对方,在法律上早已沦为借贷关系的债务人,在无法还本付息的情况下,就要为自己的不道德分担上述法律后果。
借款人即使明确提出证据证实了钱借出来后转交他人用于,也只归属于其与该第三人之间的另一民间借贷法律关系。除非第三人需要遵守偿还义务,否则“顶名者”无法以此为由,对付金融机构拒绝其分担偿还责任的催促。在民间借贷过程中,常常不会再次发生替他人借款的情况,如果早已替他人借款或借贷,借款实际用于人在贷款届满时还不上贷款,被借名者就得分担清偿责任。
将有可能分担以下风险: 代实际借款人偿还债务届满借款本息;法院可能会依法查禁、失效你的银行帐户存款;查禁抵押、质押的财产以及名下的不动产等,如果获取了抵押物做到借贷,抵押物将有可能被拍卖会后用作偿还债务贷款。个人信用在全国个人联合报系统中会有不当记录,个人将无法再行取得其他金融机构贷款,自清偿贷款本息之日起,五年后不当记录才不会中止,如果仍然不还,该记录将仍然维持。
因此,替他人借款或为他人的贷款不作确保要十分慎重。1、替他人贷款或获取借贷时,切不可受制于亲戚、好友的情面,盲目地要求。2、切莫随便签署,在替他人借款前,要详尽读者借款的内容,具体自己所不应分担的法律责任,考虑到确切适当的法律后果,不要轻信实际借款人作出临时性的允诺。3、如果替人借款后,一方面,要经常注目实际借款人的偿还情况,敦促实际借款人按照誓约还本付息;另一方面,留存涉及的证据,还包括借据、缴付凭证等,还可以拒绝实际借款人获取反担保,比如拒绝对方将并未届满的存单、房产证等作为抵押物,以此来确保在你代借款人清偿债务后,向其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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